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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投诉 诉调对接获赔

2012-04-26   来源:明光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627

【案情简介】

陈姗姗、张海亮等7位消费者分别先后于20104222011122日间,在明光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1630”,合同中第9条约定:“逾期不超过90日,自合同约定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消费者均按照约定将房屋买卖款全额交清,然而,开发商至今未将房屋交付给消费者,并对消费者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予理睬。在多次找开发商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姗姗、张海亮等7位消费者具状向明光市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明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到诉状后,经仔细研究决定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移交明光市消费者协会进行诉前调解。市消协接到市人民法院的移交函及相关案件材料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陈姗姗、张海亮等7位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开发商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后,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依法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支付陈姗姗、张海亮等7位消费者违约金,共计109513元,调解协议书经由法院确认。

【案例评析】 

明光市法院、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按照省、滁州市相关文件精神,在新年伊始就着手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调对接的相关工作,并将该项工作当着消费维权工作的重点来抓。在进行多次接触和商议后,成立明光市消费者权益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联席会议,并顺利完成了第一次的诉调对接工作。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商品房买卖的群体性投诉。究其原因,在于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消费者如约交付房价款,而开发商则不能严格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兑现。本投诉中,开发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规定,某开发商理所当然应按照合同约定承当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总之,诉调对接工作的启动,极大的缓解了法院在消费纠纷案件方面的审理压力,缩短了诉讼周期,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快捷调处消费纠纷,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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