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汪女士在全椒县某娱乐城购买了价值200元的预付卡, 3月14日在被诉方处消费,当时预约卡上说明是不限时的,但是昨晚消费的时候却被对方强制要求限时,与被诉方协商无果,请求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全椒县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该店在销售预付卡时,是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全椒县该娱乐城负责人同意退还消费者200元,双方无异议,本次调解终结。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预付卡消费纠纷。以办理会员卡预存费用享受优惠作为吸引和留住消费者的方式,在当前许多美容店、俱乐部等专业店中非常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该娱乐城在收取消费者预付费后,未能提供相应服务,其娱乐城的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