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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自燃致损 消协调解获赔

2012-05-11   来源:合肥消协   作者:投诉部   浏览:6255

 

2012年4月28日,市民任女士到消协投诉,称其家用某品牌电冰箱无故发生自燃,经扑救,冰箱后背几乎烧毁,只剩机身前部分,旁边的窗帘也被烧掉,并且燃烧产生的浓烟将任女士的家熏的漆黑,损失较为严重。联系厂家后,为任女士提供了一台替换品冰箱,但拒绝承担其他损失赔偿。经消协调查,任女士家的冰箱购买日期为2002年的6月3日,至损害发生时不足十年,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冰箱应当还在安全使用期限内,发生损害的,生产厂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现场调解,厂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冰箱,赔偿相关损失2000元整,双方握手言和。
该案是一起产品自燃引起的涉及安全使用年限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也就是说电冰箱的安全使用年限应当不少于十年,在十年内发生自燃等安全隐患事故的,消费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任女士家的冰箱自购买之日起不到十年,发生自燃,依法可以请求赔偿,包括产品自燃造成的其他损失。
对于家电安全隐患问题,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首先,要购买正规厂家出产的通过认证的合格产品;其次,对于年限较长的家用电器,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插座出现老化,要及时更新;少用铜线保险丝,尽量安装空气开关;一个多用插排上少插插头;大功率的家电尽量不要同时使用;如闻到焦糊味,及时停止使用,并注意检查;插座出现松动,不要将就使用;使用家电时,注意不要堵住散热口;必要时更换新产品;第三,在发生家电自燃后,消费者要保持冷静,特别要注意保护现场,留下证据,第一时间联系消防部门和厂家售后,认定火灾原因,若是由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只要还在安全使用期内,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厂家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另外,一般服役年限较长的家电,从性能、安全、环保、节能等各方面考虑,继续使用已经很不经济了。如服役年限较长的冰箱制冷效果差,保鲜盒杀菌能力低;线路老化,增加短路、自燃的风险;制冷剂容易泄露,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能耗剧增,使用十年后的冰箱能耗一般为最初使用时的两倍等等。为此国家也大力推行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倡导使用新型节能产品,积极引导树立科学的消费观,该更换的产品及时更换,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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