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金安区消保委裕安区消保委叶集区消保委霍邱县消保委舒城县消保委金寨县消保委霍山县消保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未尽告知 商家担责

2012-05-22   来源:六安市消协   作者:汪淳 姜文明   浏览:2698

2012515上午,六安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待了一位余先生,该先生称其512在六安某商场“母亲节”期间推出的“满500元返还100元电子券”的促销活动中购买一双价值528元的女士皮鞋,消费者于第二天才知悉此次活动细则,于是要求商场履行承诺,返还其电子券100元,但被商场告知返还电子券活动是当天有效,过期作废。消费者认知查看了购物小票以及店堂公告,均未发现电子券只能在购买商品当日返还的明示提醒,认为商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投诉至此。

我们接到消费者反映后,立即与该商场负责人取得联系,召集双方面对面调解,商场称此次活动是母亲节的促销活动,促销活动本身就有一定的时效性,我工作人员认为:虽然这是“母亲节”特定日期的促销活动,但商场并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商场同意给予消费者一百元电子券,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