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接到消费者反映后,立即与该商场负责人取得联系,召集双方面对面调解,商场称此次活动是母亲节的促销活动,促销活动本身就有一定的时效性,我工作人员认为:虽然这是“母亲节”特定日期的促销活动,但商场并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商场同意给予消费者一百元电子券,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我们接到消费者反映后,立即与该商场负责人取得联系,召集双方面对面调解,商场称此次活动是母亲节的促销活动,促销活动本身就有一定的时效性,我工作人员认为:虽然这是“母亲节”特定日期的促销活动,但商场并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商场同意给予消费者一百元电子券,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