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1日,鲍先生来电向市工商局12315申诉,称其一年前(2011年5月4日)向六安某电器卖场购买的一台价值5300元的某品牌液晶电视机,但在2011年7月30日卖场才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安装调试使用,最近发现屏幕出现了花屏现象,严重影响观看。经品牌售后技术人员查看,认为是排线故障,保修期是一年,三包期应该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算,因此已经超过保修期,要求消费者交纳370元维修费。消费者称该品牌的保修卡承诺三包期自实际装机之日起算,同时该卖场也承诺过,因此三包期应自实际装机之日起算,所以不应该交纳370元的维修费。
工作人员接到申诉后,马上介入此纠纷调解。经办人员通过调查证实,该平板电视机屏幕确实出现花屏,同时品牌售后技术人员也认可是质量问题,只是双方就三包期的起算时间有所争议。于是工作人员向卖场负责人详细讲解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的公告》,其中明确规定了“平板电视的‘三包’有效期,从销售者和消费者约定的送货、安装、调试全部结束之日起计算,不需要送货、安装、调试的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最终商家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提供三包服务,消费者对结果表示满意。
在此,六安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日后在购买平板电视机时要注意: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是自产品调试结束后计算,而不是传统认为的购买日期。虽然目前这一做法还未在其他产品中广泛推广,但是消费者在购买其他需要等待送货、安装的产品时,不妨多与商家沟通协商,将安装之日作为“三包”有效期的开始时间,尽可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