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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消协2012年第十期《简报》

2012-05-24   浏览:2260

 

消费者协会简报

 

(总第291期)

    2012524

 

消协简讯

 

               铜陵市消费者协会

2011年度社团年检时获得通过

 

根据铜陵市民政局文件要求,铜陵市消费者协会于418日上午,在铜陵市文广新局三楼会议室,参加了由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局组织安排的2011年度市级社会团体年检工作会议。在此次年检会议中,该局首先传达了2012年全市社团、学会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其次,参加今天各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单位,结合2011年度工作情况和2012年的工作思路进行了汇报和交流;最后,各单位分别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递交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通过审核,铜陵市消费者协会符合要求并准予通过。

                                   朱婧

维权案例

 

铜陵县工商局和消协成功调解了一起小麦

喷洒“除草剂”无效的投诉纠纷

 

41日,铜陵县老洲乡光辉行政村村民左某在该县某农资商店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80盒膘马牌“除草剂”,并按照销售人员介绍的使用方法对自家的160亩小麦田进行喷洒。数日后,小麦田里的杂草依然疯长,丝毫没有达到除草效果。因此,该消费者于46日找到该店负责人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左某拨通了12315消费维权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当日县工商局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到老洲乡光辉村实地调查得知:左某在购买“除草剂”时,并不了解“除草剂”的种类要针对杂草种类来使用,而该店负责人在销售“除草剂”时声称膘马牌“除草剂”是进口产品,什么草都能除,效果很好。但左某使用后麦田里杂草丛生,并无除草效果,事实说明该“除草剂”不适用于去除麦田中的小鸡草和蒿草。

413日下午,经县工商局和县消协对投诉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该店赔偿左某经济损失2000元,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朱笑波

维权案例

 

空调没货  商家退款

 

消费者潘女士324日在某电器商场交了3629元钱准备购买一款空调,交钱时商家承诺过两天为其送货,之后消费者多次同该商场联系要求送货,但该商场服务员总是说空调还未到货,最后干脆就说这款空调本来就没货,要求消费者换成其他款式。潘女士对商场的这种做法很不满意,于417日向市消协投诉。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及时同商家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并批评了商家的这一做法,认为应当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着想,应当讲诚信,并提出处理建议,要求商家立即想办法为消费者送货,或者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同时与消费者沟通好。之后商家同消费者多次协商,消协也多次从中做工作,最终商家按消费者的意思为其办理了退货手续。

                                   朱婧

维权案例

国际包裹丢失维权案

 

2012115日,消费者李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给自己的孩子寄一些服装、鞋子等物品,价值7000余元,包裹寄送地为芬兰,共付邮费为720元。当时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包裹最迟20天就能送到,20天过去后,包裹没有按时寄到,该公司工作人员让李先生再等等,称315之内能到,可到了315日,李先生托寄的包裹仍未到达目的地,李先生在网上查询显示“包裹出错”,到该公司查询,也查不到,李先生怀疑包裹丢失,326到市消协投诉。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始处理,督促该公司尽快查询,包裹现在下落如何。该公司说由于该包裹是寄往国外的,跟踪查询需要一定的时间,49日,该公司答复李先生托寄的包裹还未达到北京时就丢失了,正在与李先生协商赔偿问题。由于李先生寄出的包裹是未保价的,该公司最终只同意赔付3000元给李先生,同时表示将继续寻找包裹,如果找到的话,包裹会继续寄往目的地,和其他处理意见。

在此,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邮寄的是贵重物品,一定要选择保价,这样虽然需要多支付邮寄物品实际价值的1%的费用,不过一旦物品丢失,可以按保价金额赔偿,否则,按照《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对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许建静

 

维权案例

 

十岁孩子瞒父母购手机  要求退货引纠纷

                                             

201253日下午,郭女士投诉,称其10岁的女儿在“五.一”期间,从某手机店购买了两部手机,总价值1581元,现郭女士要求商家退货,商家不同意。通过调查了解到,购机款是郭女士的女儿趁其父母不在家的时候,在其父亲的钱包里偷偷拿了1000多元,后在同学的陪同下一起去手机店进行消费。郭女士认为孩子才10岁,手机店不应该卖给她手机。根据法律规定,10岁的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购买手机已经与10岁儿童的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了,手机店应该在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下才能卖手机给他。最终,在铜陵商城消协分会的调解下,由于该两部手机的外包装盒都已丢失,且手机已被使用一天,商家收下两部手机并退还给郭女士1150元,双方达成协议。

对此,我们提醒一些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力度,尽到监护人应尽的义务,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财观,不做与自己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消费行为。同时作为商家,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鉴别、慎重对待,和未成年人交易时,要综合判断其年龄和智力是否与购买行为相适应,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不能为了贪图利益而丢失社会良心、违反法律规定。                   

孙萍  刘爱丽

维权案例

 

县消协天门分会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2012516日下午,县消协天门分会处理了1起王某的投诉,王某新近购买的洗衣机,因漂洗时间过短,且洗衣完成以后也不能自动断电,怀疑该洗衣机质量有问题。天门分会接到该起投诉后,积极与王某取得联系,详细询问了解该洗衣机是何时、何处购得,及使用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随后,工作人员又与该洗衣机的经销商吴某取得联系,反映王某在使用洗衣机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吴某根据工作人员的描述,认为新机器质量不会有问题,应该是操作不当所致,并承诺第二天派维修人员上门查看。次日,天门分会工作人员与吴某及维修人员一并赶到王某家中,维修人员为王某的洗衣机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了有几枚硬币卡在洗衣机中,维修人员替王某取出洗衣机中不慎落入的硬币,洗衣机随即恢复正常功能。最后,维修人员还细心叮嘱王某在洗衣机使用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以免类似故障的再次发生,王某表示对于天门分会的调解及吴某的上门服务感到非常满意。

                       周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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