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霍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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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被“延期” 消协讨公道

2012-06-05   浏览:2686

 【案件经过】:当事人女士,霍山县衡山镇人,于2008年购买了由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铺,合同约定2009530日前交付使用,同时陈女士又在20093月份与开发商签订了返租协议,租赁期限3年,自交房之日起计算。如今商铺已到期,按合同约定女士要求收回商铺,结果遭到开发商拒绝。

【处理过程】:霍山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案件的调查工作,现场查看了当事人提供的商铺购买合同和委托租赁协议,情况属实,同时与开发商取得了联系,开发认为:商铺真正的归还日期应该以购买人付完最后一笔款项为准。消协认为:开发商的理由不正当,因为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凭证证明双方约定以付完全款为交房条件。经过消协调解,开发商承诺支付当事人4600元作为补偿,当事人同意延期一个月交房。

【案件评析】: 《消法》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商铺的交付时间、租期、租赁时间计算方式等都通过书面合同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开发商延期交付商铺属违约,消费者有权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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