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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消协开展快递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调查点评

2012-06-13   来源:灵璧县消协秘书处   作者:张祥   浏览:3948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局关于整治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文件精神,全面促进我县合同格式条款的清理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我县消协根据省、市协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选择了县内快递行业格式合同进行全面调查,并收集了几家较大型快递企业的合同条款进行了详细对比。我县消协根据快递各个环节作出深入剖析,发现多家快递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均存在合同条款不合理现象。
一、 对快递物品及物品包装的承运要求
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一经发现承运人应及时告之并可拒绝承运,但多家快递公司在格式合同上明文规定托运禁寄品的,责任由寄件人承担,同时规定物品因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而产生的各种损失也应由寄件人承担。
承运方行为贯穿整个合同过程,既然作为运输环节的主体,其所承运物品的检查及包装理应由承运人负责,而作为寄件人,对所寄品是否属禁寄品并不能够完全知晓,对运输途中物品的包装要求也不会有太多了解,国家快递行业标准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应验视并告知寄件人,所以在这一合同条款上,承运人的合同格式条款显失公平。
二、 承运物品的运输时限问题
在货物的运输时限上,大多企业在合同上仅说明快递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未作详细说明。有少数快递公司对这方面作了说明,即如有约定赔偿的按约定赔偿,无约定赔偿的按快递服务标准执行,而快递公司却不承担其延期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三、 快递品丢失、损坏的赔偿处理显失合理性
在货物的丢失损坏理赔方面,几乎所有快递格式合同上都明确注明赔偿方式,即有保价和未保价赔偿。对于保价物品可按保价价值赔偿,而每家快递公司收取的费用却不一;对未保价物品,基本上按快件的运费赔偿,各家公司赔偿不一,根据寄件品按运费的二倍、三倍或五倍等赔偿,或者按最高赔偿不超过五百为限,而严重漠视寄件人的权益。
四、 查询服务时效不符合国家标准
多家快递公司注明查询服务时效为一年,能达到国家快递服务行业标准“查询信息有效期应为快递服务组织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但仍有个别快递公司把这一时效减少为三个月,对寄件人显失公平。
上述几种条款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不合理性,快递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却以损害寄件人的权益为依托,在快递的整个操作过程中,一味回避和转嫁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损失,但是由于国家快递行业的标准目前仍不完善,快递企业制定格式合同时制定出以自身利益为重的不合理条款,由此,加快整治快递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行动也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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