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完先生反映5月3日在滁州市某酒店预订42桌酒席,并与酒店方共同拟定了酒席的菜单。而5月6日开席时,完先生发现少了“甲鱼”这道菜。找到酒店方交涉,酒店称已将“甲鱼”调换为“黄鳝”,价格高于“甲鱼”,不愿赔偿。
开发区消协接诉后,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了解,酒店方在没有及时采购到甲鱼的情况下,其负责人擅自主张更换了这道菜。消协工作人员向酒店负责人讲事实摆道理,告知其虽然履约,却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责任。最终经过三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酒店方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200元。消费者对此非常满意。
这是一起因经营者违反事先约定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酒店方在没有与消费者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甲鱼”调换为“黄鳝”,未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履行义务,构成了违约。虽然从时价上来看,黄鳝与甲鱼的价格差不多甚至要贵些,但商家未按约定供菜,导致“吃力不讨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