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2月15日,章某来到项铺工商所进行投诉。据投诉人陈述:投诉人的儿媳妇于2012年1月在枞阳县项铺镇某个体户购买6罐“金摇篮较大婴儿及幼儿奶粉”时,并得到附带赠送的3罐“金摇篮婴儿配方奶粉”(0-6个月婴儿适用)。投诉人的小孙子在食用了赠送的“金摇篮婴儿配方奶粉”后,身上出现了红点子,并伴有呕吐迹象。随后,章某来到项铺工商所消协分会投诉。处理结果:项铺工商所消协分会及时受理该投诉,并通知被投诉方即项铺镇某经营户来我所接受调解。经过我分会的调解,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了调解。被投诉方同意更换商品,将3罐“金摇篮婴儿配方奶粉”(0-6个月婴儿适用)更换为3罐“金摇篮较大婴儿及幼儿奶粉”,投诉人表示接受。
案例分析:本案消费纠纷的投诉标的物是附带赠送商品——3罐“金摇篮婴儿配方奶粉”(0-6个月婴儿适用),争议的焦点在于附送赠品存在瑕疵,商家是否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我分会认为: 附送赠品是商家促销的常见手段。“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或者义务就是受赠人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故商家提供的“赠品”理所当然应该属于百货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等同于售出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及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百货公司有义务接受予以调换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