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我县消费者汪先生到消协办公室投诉反映一起拖延近两月的包裹被盗案。我会工作人员经过询问得知,汪先生此前在网上购得价值2300多元的手机一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问题,经与网铺卖家协商,同意返厂维修。4月20日,汪先生到我县某快递公司办理托运。4月23日却接到卖家电话告知包裹完好,里面没有手机。随后汪先生及时到县某快递公司查询了解,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却被告知没有选择保价托运,只能按照快递服务协议的资费3倍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我会。
我会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及时电话联系快递公司负责人,并就上述情况进行了解。该负责人向总部公司汇报后,经总部调查并允诺只能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最高额650元赔偿,因汪先生没有选择保价托运。然而我国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快递服务》里没有对保价条款作明确的规定,现实中对保价条款也有不同意见:第一种快递公司提示保价条款,寄件人签字表明自愿接受该条款的约束,货物丢失应按条款确定的标准办理;第二种保价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该条款无效。我会认为该案违背了公平原则。另外《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安全到达是快递公司的基本义务,快递公司不能因为消费者没有另行交纳一笔保险费就使消费者的快件处于一种安全性不确定的不‘保险’状态,而此案中的包裹完好,里面的物件却被盗取。
经过我会工作人员的进一步沟通协商,该负责人考虑到这是该公司成立以来发生的第一起被盗事件,汪先生又是他们的老顾客,最后同意自己另外赔偿650元,汪先生总共获得1300元赔偿款,拖延近两月的纠纷就此尘埃落定。我会领导随后希望该负责人以后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维护好公司信誉,并及时向总部公司转达我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