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于某到老集消协分会投诉,称其前几天在老集镇某购物广场以260元的价钱买了一双“某品牌”的皮鞋,刚穿几天就出现脱皮现象,怀疑皮鞋存在质量问题,多次上门与销售方交涉未果,于某遂请求消协出面解决。
老集消协分会接到投诉后,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阐述,详细了解纠纷发生的全过程。经调查确认,消费者于某反映情况属实,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原因是销售方以低价购进的劣质皮鞋冒充优质皮销售,属销售方责任。根据《消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老集消协工作人员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经销商无条件退给于某260元并当面向其道歉。双方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