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消费者史万勇来电称,自己4月28日在明光市某超市购买了一款圣伯莱手表,价值229元,使用10多天后,手表出现质量问题,手表指针停止运行,无法正常使用。5月8日,史先生前往超市要求对手表进行处理,超市答应给予维修。然而,自送修至今1个多月时间,多次询问超市相关处理情况,均无消息。史先生遂投诉到明光市消费者协会,要求尽快给予修复。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史先生投诉后,立即联系了该超市负责人,该超市负责人对史先生投诉的相关信息并无异议,并表示将联系维修人员尽快把手表修复。消协工作人员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超市给予史先生免费更换一只新手表,理由如下:
一是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先,按照《规定》的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史先生的手表属于“三包”产品。其次,史先生购买的手表在15之内出现质量问题,按照《规定》第10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天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也就是说史先生可以选择换货。最后,史先生在不知可以换货的情况下选择了修理,而按照《规定》第12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4条“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20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到期未能修复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本投诉中,史先生5月8号送修至今(6月21号),修理时间已远远超过《规定》的30日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20日,且仍未收到手表修复的具体日期。
二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史先生的手表交由超市送修,修理自然由超市与修理者协调,手表修理超时的相关责任也应由超市负责。另外,若确系修理者责任,则超市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向修理者追偿。
据此,明光市消协代表消费者史先生要求超市按照法律规定,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表,并至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期。最终,史先生获超市免费更换的同型号新手表一只,史先生十分意外,再三感谢明光市消协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