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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经营不诚信 赔了信誉又折钱

2012-07-05   来源:裕安区消协   作者:王成礼   浏览:2377

 

经销商经营不诚信 赔了信誉又折钱 
 
【案例简介】
2011年12月24日,消费者陶某来到裕安区某集成吊顶灯具经营部购买灯具,在听取了商家的介绍后,用较高的价格购买了 “欧美家”品牌的灯具。但在买回后发现,该灯具既没有标注商标,也没有标注3C认证标识,陶某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了,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2012年3月9日,陶某来到裕安区鼓楼工商所投诉,要求经营者更换价格合理的、质量有保证的灯具。
【处理过程及结果】
鼓楼工商所在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找到了经销商的地址,对经营部所经营的商品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后下发《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经营者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该批次灯具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503号令《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对于陶某的投诉进行调解,经过协商,经销商在2012年4月份免费给陶某调换了质量较好的灯具,5月4日上午消费者陶某特意打来电话向鼓楼工商所的相关人员表示感谢。另工商执法人员对该经销商经销无3C认证的集成吊顶灯具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根据国务院503号令《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整。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例。灯具是家用电器的一种,家用电器属于国务院第503号令《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调整的产品范围。销售该类产品时,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本案中,经销商在未取得相关检验报考的前提下,依然销售灯具,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丢掉了信誉,自身也受到了严厉的处罚,损失了金钱。
    通过本案,裕安区消协告诫广大经销商一定要规范经营,诚信守法,共同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灯具等商品时,也要仔细鉴别,索要相关检验报告,提高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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