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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混淆概念 消费者据理力争

2012-07-05   来源:裕安区消协   作者:王成礼   浏览:2123

 

经销商混淆概念   消费者据理力争
 
【案例简介】
2012年3月17日,消费者赵某在某地板经营部订购一批品牌全实木地板,预付货款7045元。5月2日在地板安装完毕后,赵某发现安装好的地板不是实木地板,而是实木复合地板。赵某感到不能理解,于是向经销商反映该问题,并要求给予更换实木地板,但经销商不予理睬,声称实木复合地板也是实木地板,消费者赵某当时选订的商品就是他们所安装的商品。多次交涉未果,5月8日赵某投诉到裕安区消协鼓楼分会,要求经销商将实木复合地板更换为实木地板。
【处理过程及结果】
鼓楼消协分会在接到投诉后,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且双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工作人员认真查阅研究关于实木地板相关的知识,将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召集到鼓楼工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退还1800元现金给消费者作为补偿,消费者对此表示感谢,调处圆满结束。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经销商宣传引人误解而产生的消费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裕安区消协人员告诫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要仔细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并索要购物凭证,最好签订书式合同,方便在权益受损失后能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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