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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索要发票遭拒 工商消协维权获赞

2012-07-05   来源:裕安区消协   作者:裕安区消协   浏览:4354

 

购车索要发票遭拒 工商消协维权获赞
 
【案例简介】:
2012年2月27日,家住六安市霍邱县的消费者赵某在裕安区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轿车一辆,但经销商一直没有给赵某开具正式发票,也不提供车辆合格证。赵某多次索要,经销商都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办理,导致消费者至今不能办理汽车牌照,给消费者出行带来了麻烦。2012年5月17日,赵某来到裕安区消协新安分会请求帮助,要求经销商立即开具发票并提供车辆合格证。
【处理过程及结果】
新安消协分会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且要求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进行调解。通过工作人员对经销商耐心的宣传教育,并强调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销商应承担的责任,经销商也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麻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表示会尽快给予办理。5月21日,赵某拿到了购车发票和汽车出厂合格证,再次来到新安分会,对分会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维权的行为连连道谢,并授新安工商所及消协分会“维权先锋”锦旗一面。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经销商不及时出具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导致消费者不能及时办理牌照引起的消费者纠纷案件。此案事实明了,责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地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之规定,经销商应当给予消费者开具发票和提供车辆合格证,履行自己的义务。
裕安区消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索要发票等相关证明,遭经营者无理拒绝时,一定要向工商、消协等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果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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