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3月5日,开发区消协接到消费者许义凡女士投诉,称其在重庆的儿子于年前在某快递公司保价邮寄了40袋速食食品到滁州。2012年1月26日货到滁州后,消费者许女士立即前往滁州快递公司收货,待签单拿到货到家后发现短少了23袋,当即电话联系了滁州快递公司经理,请求解决。该经理接到通知后,一直推脱不予处理。无奈,消费者许女士只得求助于开发区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开发区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对于消费者许女士货物短少的情况,快递公司经理不予确认。该公司经理认为收货确认单,消费者已经签字确认,即认可货物数量,无异议。并以收货确认单为证据。在我区消协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后,消费者未当场验货后签字,确有失误。后经过区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做工作,并通过滁州快递公司与该快递公司上级进行联系,最终同意给与860元的赔偿。消费者许女士表示认可。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许女士对于我区消协工作人员负责任的态度表示非常满意。并赠送锦旗表达谢意!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快递纠纷案例。近年来,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相当迅速,各类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林立我们的城市中。这迅速发展的背后隐藏的是快递服务行业规范的不完善,以及快递公司对快递工作人员管理的疏忽等问题。造成快递服务行业的投诉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消费者及时提供了货物寄出时的快递单,我们看到快递单上,明确写明了货物的数量、重量等相关信息。在事实证据和我区消协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后,经营者只得承担责任,给予赔偿。
此案也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以后在接受快递服务时,务必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在收货时,一定要仔细验货,并在验货后进行签字确认。在发生消费纠纷、合法权益收到侵犯时,及时投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