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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诉调对接 促进司法和谐

2012-07-11   来源:明光市人民法院   浏览:3774

近年来,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各种矛盾易发、多发,民间纠纷和消费者权益纠纷大量出现,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诉讼观念也不断增强,各种新类型的社会矛盾所导致的纠纷范围进一步扩展,此外为方便群众诉讼将诉讼费用标准降低等因素,使得大量民商事纠纷涌入法院,法院案多人少日趋凸显。面对艰巨的审判任务,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缓解诉讼压力,2012320,我院与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建立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此项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共委托市消费者协会诉前调解案件109件,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成功9件,因当事人不到场或当事人双方争议大未能调解成功100件,市消费者协会对未能调解的100件终结调解,及时出具终结书,支持当事人诉讼。诉调对接工作开展以来,我院立案调解案件29件,诉前调解11件。案件受理由20121月份收案619件,下降到6月份收案336件,下降近46%。此项工作的开展,解决了一大批消费者权益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一定社会效果。具体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 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是个新生事物,绝大多数当事人对此项工作的开展不甚了解,认为诉调不能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纷纷要求法院立案审理。为此,我院发挥法院外网、明光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介绍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解决纠纷的方式经济、方便、快捷、对抗小的优点,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此种方式解决纠纷,转变当事人“解决纠纷就要打官司”的观念,当事人从不愿意用诉调对接方式解决纠纷,到了现在当事人主动申请要求通过诉调对接方式解决纠纷。如:原告张宝林等七人诉被告明光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宝林等七人从明光市电视上看到我院的宣传后,七名原告抱着试试看的心里来到我院立案庭,要求对他们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立案庭接案后,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下,将案件委托市消费者协会进行诉前调解。在市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下,七名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明光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场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二、建章立制,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建立完备的工作制度,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成立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明光市诉调对接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职责》和明光市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流程图。将相关制度制牌上墙。

三、设置诉调对接调解室。在我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室调解室,作为诉调对接机制依托在法院的工作平台,配备二名工作人员,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诉调对接办公室负责办理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委托手续,负责诉调对接的联络反馈工作。

四、把好委托案件移送审查关。立案审查是委托调解案件的第一关口,是委托调解的晴雨表,立案审查工作做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委托工作。要做好委托调解工作,必须解决观念问题,提高法律业务知识水平。为做好诉调对接工作,今年我院对立案庭人员进行调整,选调业务知识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法官到立案从事立案工作。

五、对委托调解案件全程跟踪,适时参与。我院对委托案件不是一委了之,不闻不问。而是对委托案件全程跟踪,不定期的与市消费者协会联系,了解委托案件进展情况,参与个案的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如陈忠明诉明光市金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忠明诉讼来院,我院及时启动诉调对接程序,将此案移送到市消费者协会进行诉前调解。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交房时间,市消费者协会在第一次调解未果,市消费者协会邀请我院参与此案调解,我院法官及时参与调解,调解中法官向双方释明本案的法律关系以及我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情况,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当场履行。

六、诉中、诉后邀请调解。充分利用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行业中优势,在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案件,邀请市消费者协会派员参与调解,也邀请市消费者协会人员参加庭审旁听,听后更便于诉后做调解工作。如:原告梁源等45人诉被告华亚(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被告华亚(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愿意诉前调解。我院依法受理,在审理原告梁源等45人诉讼案件时全部邀请市消费者协会派人参与调解,参加旁听,此案正在审理中。

七、坚持以人为本、法治至上理念。司法活动中的和谐理念就是:在“定分止争”的同时,要强化“说理”的过程,尤其在诉调中更要强化说理。这种说理主要包括:一是法理,告诉当事人法律规定的同时,要尽可能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二是事理,告诉当事人法院认定事实的标准是证据,没有证据支持的诉求法院不予以认定,三是论理,告诉当事人矛盾产生的根源在哪里。调解过程就是明理过程,明理就能解决问题。如原告欧明虎等422人诉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纠纷争议大,原告方情绪激动,多次到市委上访。我院接案后,认真分析案情,找准案件的根源和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下,将案件委托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法院积极参与该案的调解,在调解中,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案的法律关系,指出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审理中支持原告的请求;同时我们又向原告释明,打官司既耗费时,也耗费人力和物力,增加诉讼成本,对双方均不利。在法院和市消费者协会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全部履行赔偿义务。使得一起极大的信访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坚持自愿原则。调解是通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来解决纠纷,调解结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从实践来看,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更能减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尤其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大伤和气,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团结,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今年以来,我院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340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932件,调撤率为69%,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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