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消费领域的矛盾纠纷复杂多变,妥善解决消费纠纷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今年以来,我局根据滁州市消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滁州市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积极与天长市人民法院沟通磋商,共同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市通过“诉调对接”机制成功调处消费纠纷17起,涉及当事人17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7.6万元,受到消费者的由衷好评。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科学谋划
滁州市消协、法院、工商局的联合文件下发后,我局立即行动,指派分管消保工作的副局长及时与天长市法院取得联系,得到了市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班子会议,指派一名分管院长负责,以立案庭为主,民庭参与,负责具体实施对接工作。双方就如何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进行了深入沟通,充分考虑天长市消费维权特点和诉讼工作实际,反复学习研究滁州市《诉调对接实施意见》,制定了《天长市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经过商定,三家联合成立了以消协会长为组长,法院分管院长和工商局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法院立案庭、民庭,市消协秘书处、市工商局消保股、法制股的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诉调对接工作组。天长市法院还确定了一名经验丰富的审判员专门负责对接工作。三方还就如何实施诉调对接工作,召开了联席会议,并制定了《联席会议制度》,决定每年召开二次联席会议,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调解工作和法律知识交流培训,通报交流各自在调处消费纠纷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解决诉调对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向社会发布联席会议重要活动、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情况等,做好消费维权宣传工作。
二、尝试“四个对接”,稳步开展工作
我局与天长市法院通过尝试“四个对接”和开展“司法确认、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活动,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诉讼的有机对接,使消费纠纷调处比以往更加便捷、经济、高效得以解决,大大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和履约率,实现“案结事了”,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调解组织上的对接。诉调对接工作组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案件交流工作例会,及时将消协秘书处和法院立案庭登记的消费者投诉和起诉情况互相知会,确定可以适用诉调对接机制的案件并及时调处、制作文书、适时反馈。我局调解人员就诉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向法院调解员进行请教,法院调解员从专业角度给予耐心指导。
2、调解方式上的对接。按照实施方案,诉调对接将采取“诉前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支持诉讼”四种方式进行。同时,为节约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我们采取“诉前调解为主,其他方式灵活运用”的方针开展工作。截至目前,我局收到来自市人民法院的诉前移送案件17起,均由双方联合调处成功。
3、调解程序上的对接。如消费者李某向天长市人民法院起诉,某快递公司将其包裹丢失,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法院立案庭负责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情节也不复杂,决定适用诉调对接工作程序,即向我局出具了《诉调对接移送函》,并将李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我局,由我局进行诉前调解。我局邀请法院调解员共同参与。经过三天的调解,最终由快递公司赔偿李某二千元,双方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4、法律效力上的对接。法律效力的对接体现在法院对调解行为的司法确认上,是调解执行力的法律保障。如“郑女士诉超市人身损害赔偿案”。消费者郑女士在超市购物时因超市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经我局和法院联合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超市一次性补偿郑女士三千元,调解协议签订后,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后郑女士上门索要补偿却遭超市方故意拖延,遂请求我局维权。我局依照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相关内容,对超市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其不履行调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该超市最终履行了协议。
三、灵活运用机制,拓展维权领域
随着诉调对接工作深入开展,我局与法院运用诉调对接新机制,不断尝试新的消费维权领域,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近期又联合调处了一起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涉农消费权益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6月上旬,我市新华村种粮大户唐某向我局反映其田间草害严重,小麦减产,怀疑是在某种业公司购买的除草剂存在质量问题所致。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唐某反映的除草剂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除草剂含量达标但包装上成分标注不符,判定为不合格。由于当事双方分歧较大,我局及时启动诉调对接机制,邀请法院参加,会同天长市农委专家组上门进行调解,经过测产和调查分析,认定了造成麦田减产的主要原因:一是今年气候因素导致我市白麦大面积发生“赤霉病”,造成白麦普遍减产;二是唐某第一次大面积种植小麦,缺乏经验,在品种选择、除草时机等方面存在不足;三是经销商在具体技术指导方面跟进不及时。经过专家组的分析,指出了双方的不足之处,法院同志也就相关诉讼证据、程序等法律知识向当事人进行了宣传,使当事双方认识到各自的不足,明白了接受调解最利于问题的解决。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由经营者补偿唐某一万八千元,这起涉农纠纷最终得到了妥善的解决,有效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信访和诉讼,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今后,我们将与法院更加密切配合,继续努力、大胆尝试、不断创新,努力把诉调对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天长市地方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