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2年6月,一位古稀老人张某来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子女1月份在太和某皮鞋专卖店为其购买了一双价值890元的皮鞋。由于觉得价格比较高,张某一直没舍得穿。4月底老人去上海时才把鞋拿出来穿,可是刚穿20天,鞋就出现鞋后跟外侧磨损严重、鞋面有裂痕等质量问题。张某急忙找到专卖店去交涉要求更换,专卖店只同意将鞋进行修理。气愤的张某认为皮鞋近千元的价格与质量严重不符,拒绝修理。张某投诉至太和县消协,要求按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消协工作人员一边安抚老人的情绪,一边与专卖店负责人进行联系。负责人到消协称,该鞋已经超过“三包”期限,且鞋出现的问题属于正常磨损,不属于质量问题,因此拒绝为消费者更换。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专卖店为张某更换一双同等价位其它款式的新鞋。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鞋质量存在问题且又超过“三包”期限引发的消费者纠纷。根据《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第五条:“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是:自售出之日起,价格在50元以下的"三包"期限为一个月;价格50元(含50元)至100元以下的二个月;价格100(含100元)以上的为三个月。”张某的发票日期已经超过3个月,但是该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质量有保障的商品。这个案例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回鞋类或衣服后,最好不要闲置,及时穿着以便发现问题后方便维权,防止因超过“三包”期限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