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全椒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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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减产瓜农受损 消协维权支持起诉

2012-07-27   浏览:4187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13日接到李先生等人面诉,称在全椒某农产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处购买的滁州市某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均衡肥料,使用于西瓜种植,因此肥不合格至西瓜不能正常生长,导致减产,涉及田亩大约700亩,要求每亩赔偿800。全椒县消费者协会以及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对此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并由城东工商所报请局长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全椒县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投诉人在使用该化肥后发现西瓜苗生长发育不正常。怀疑是使用的肥料质量有问题。2012年6月5日由投诉人一起,以受检单位为农产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肥料样品进行检测。检验报告结论为:该样品不合格。2012年6月19日本局邀请全椒县农业委员会相关专家对投诉人投诉反映的西瓜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鉴定结论为:“田间表现:生长发育迟缓、僵苗不发、瓜蔓短细、座果少而小,明显不及生长正常的植株。原因分析:西瓜发育不良的主要原因是肥料养分有效供应不足。另外近阶段持续干旱少雨,是造成以上情况的又一原因。”。2012年7月5日,本局召开了案审会,决定将该案移送给全椒县公安局。案卷于当天依照程序移送至全椒县公安局。次日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备案。
【案例评析】
当事人销售涉嫌不合格肥料,该违法行为案值较大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和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全椒县消费者协会    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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