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滁州市琅琊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滁州市>滁州市琅琊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变质泡脚凤爪维权案

2012-07-17   浏览:2330

【案例简介】

418,消费者廖先生电话投诉至我会,反映其在某大型超市内花费9.8元购买了两袋某品牌泡椒凤爪,在打开食用时,发现鸡爪变质。接到电话后,我会工作人员立即与超市方联系,核实情况。经了解,廖先生于417晚在超市内购买了两袋泡椒凤爪,准备晚上到电影院看电影时食用,但是在电影院内,廖先生打开食用时,发现该泡椒凤爪变质,廖先生遂返回超市要求赔偿,超市方在检查了廖先生提供的购物小票和泡椒凤爪后,愿意赔偿廖先生100元,但是廖先生认为因返回超市处理泡椒凤爪变质一事,导致其未能观看其已经购买了电影票的电影,造成了其它损失,要求超市方赔偿200元。双方经过协商未果,廖先生遂于418电话向我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琅琊区消协受理了该起投诉,并于418日约请双方到我会处理此事,我会工作人员在详细核实了相关情况后,基本确定该起投诉案件的事实。在依法调解的同时,还向超市负责人深入地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经过长达四十分钟的调解,超市负责人愿意按所购食品价款十倍赔偿廖先生人民币100元,并补偿廖先生购买的两张电影票100元和其它相关费用100元,共计人民币300元。对此结果,廖先生表示满意,调解取得圆满成功。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超市销售的食品变质,消费者的安全权受到侵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消费者廖先生依法享有向超市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权利。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