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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发商品混凝土 消费者维权获赔偿

2012-07-25   来源:和县消协   作者:周霁 秦忠   浏览:4026

 

错发商品混凝土维权案
 
【案例简介】
今年511日,全椒县武岗镇消费者吴先生到离家较近的和县石杨镇某商品混凝土公司购买了30000元的标号为C20的商品混凝土用于房屋建设,后吴先生发现该混凝土有些问题致使快要建成的房屋出现一些瑕疵,遂将该批混凝土送交全椒县质检站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批混凝土标号为C15,吴先生于是找到该混凝土公司要求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经协商未果后投诉至和县消协石杨分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石杨分会工作人员的了解,吴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石杨分会的工作人员找到该混凝土公司经理协商解决并向其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的规定,最终该负责人同意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35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经销商错误发货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该案中经销商并没有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标号为C20号的商品混凝土给消费者,因此对消费者的损失理应由经销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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