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县村民马先生于2010年8月在我县境内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某品牌三轮摩托车,平时用于载货之用。今年5月份在正常行驶途中,驾驶室突发爆炸,致使消费者马先生左右手及脸部受到伤害,摩托车码表及其前部受到不同程度损毁。
马先生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摩托车本身质量问题所引起的,坚决要求经销商赔偿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车辆修理损失。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我会希望解决此次纠纷。经过我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和调查,根据当时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认为该事故系外来因素所造成的可能性较大,在与经销商多次沟通协调下,经销商同意免费将受损的车子修理好,消费者马先生对此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