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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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诉调对接快速调处一起商品房消费纠纷

2012-08-01   来源:原创   作者:明光市消费者协会 陈进   浏览:2413

 

【案情简介】
消费者陈先生于2008年8月27日在明光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09年1月5日。合同签订后,陈先生按照约定将房屋买卖款全额交清,而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到2009年5月1日才将房屋交付给投诉方,延期达115天,而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房90天的,由出卖人从交房的次日起,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日万分之壹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仍从应交房屋次日起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日万分之贰违约金。因此,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赔偿陈先生违约金9618元,陈先生遂于2012年6月中旬具状向明光市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明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到诉状后启动了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移交明光市消费者协会进行诉前调解。明光市消费者协会在调解中发现陈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消协工作人员的电话后,主动联系陈先生,双方快速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和解协议》:由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陈先生违约金4500元。
 
【案例评析】
近年来,房产经济在我市蓬勃发展,购房消费日益增多,而由于房产经济发展仍存在不成熟的地方,消费者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权益偶尔会受到侵犯。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开发商违法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交房房屋,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规定,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当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而由于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面对消费者的维权诉求,表现出极大的尊重,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与消费者沟通,并签署《和解协议》。最终,双方达到了共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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