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定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滁州市>定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房屋装修起纠纷 消协迅速化干戈

2012-08-03   来源:定远县消协秘书处   作者:陈乐   浏览:1889

 

房屋装修起纠纷 消协迅速化干戈
【案情简介】
7月19日,消费者王某投诉到县消协,5月份,王某找木工沈某装修房屋,在新家快要装修完成后,需要刷油漆,由于第一次购买的油漆不够,再次购买油漆刷家具,但是漆过的家具很容易掉漆,一开始木工和经销商相互推卸责任,后来王某多次找到木工沈某,要求重做,但是沈某只同意重新刷漆,但是不同意更换损坏的面板,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请求消协给予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随即冒着酷暑前往消费者家中查看,经实地查看,被前后刷过两遍不同油漆的家具的漆面很容易脱落,但是没有刷过两种油漆的家具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木工沈某辩称是油漆问题,但是油漆经销商单某却说自己油漆没有问题,两种不同的油漆是不能混用的,掉漆是由于木工刷错油漆导致的结果。当前争论的地方在于掉漆是由于油漆质量还是油漆混用导致的无法判定,如果可以判定,即明确了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将三方当事人约至消协办公室进行调解,消协指出,由于王某与沈某约定只包工,材料由消费者根据木工的需要购买,消费者王某不存在过错,沈某为服务提供方,单某是商品提供方,沈某与单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开始沈某与单某都不愿意承担责任,经过工作人员耐心劝说,建议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最后,双方接受了消协的调解意见,三方达成一致,由单某提供重做恢复原样的材料,由沈某负责施工。
【案例分析】
从此案来看,消费者装修房屋请木工沈某帮忙,是接受了沈某的服务,消费者根据沈某的要求从单某经销店购买了材料,王某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失不应由王某承担,根据《消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规定,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沈某或者单某承担,但由于责任没有明确,对掉漆的情况进行鉴定又比较耗时耗财,所以消协工作人员果断提出由沈某和单某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的建议。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