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家住六安市霍山县的耿某在六安市城南镇某4S店贷款购买轿车一辆,贷款期限为3年。购车时,4S店销售人员告知耿某第一年保险必须在4S店办理,并收取了2000元的保险押金,但并未告知该押金的具体细则。耿某当时认为也是合理的,就缴纳了第一年的购车保险5147.3元以及保险押金2000元。
今年耿某再次购买保险时,电话咨询了4S店客服人员,4S店报价为4664元。之后,耿某又电话咨询了与4S店合作的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相同的险种,保险公司报价便宜了近600元。耿某感觉价格差距太大,就跟4S店协商自己直接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但是4S店告知耿某,若不继续在4S店购买保险,2000元保险押金不予退还。耿某感到不能理解,认为4S店这是强制搭售保险,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4月10日,耿某投诉到了裕安区消协请求帮助,要求拿回自己的2000元押金,并且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在哪里保险。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鉴于该4S店地处城南镇,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城南工商所杨所长取得联系,进行联合调解。
4月12日,工作人员在工商所杨所长的帮助下,把 4S店销售经理王某请到工商所办公室。调解中,王某解释称耿某是贷款购车,必须要买三年保险,负责银行不予贷款,但是对于银行所要求的保险是否指定在4S店购买,以及保险价格问题上,王某总是避重就轻。杨所长和工作人员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王某进行宣传教育,明确指出了法律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要求王某退还消费者2000元押金并不得强制搭售保险,在工作人员强硬的态度下,王某表示愿意与耿某协商处理此事。但几天过去了,依然没有任何结果。工作人员直接来到该4S店销售中心,找到该4S的总经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协商。
最终,4S店总经理被工作人员锲而不舍的执着精神所感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答应妥善解决此事。两个小时候后耿某拿回了自己的2000元押金,并在4S店以正常的价格买到了保险,此案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