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在全省开展“诚信承诺企业联盟”
建设的通知
各市消费者协会:
省消费者协会自200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安徽省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建设工作(以下简称“联盟”),截止2011年3月底,全省入盟企业共2858家。这项工作对于提高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及时化解消费纠纷,进一步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与民生”年主题,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的消费引导,引导更多的企业诚信经营,切实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努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升消费信心,省消费者协会决定在全省继续开展“联盟”建设工作,并制订了《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附件),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联盟”的建立,增强承诺企业诚信自律意识,推动承诺企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进一步努力减少和化解各类消费纠纷,最大程度地减少消费领域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通过这一活动,加强对消费者的消费引导,提升消费信心,既促进承诺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又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入盟的原则与工作程序
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入盟、消费者组织逐级审核的原则。各地消费组织在开展推荐“诚信单位”、“推荐商品”活动中,应当根据相关办法从已入盟的企业中择优认定。
各地应积极引导依法诚信经营、敢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企业申请入盟。各地在引导企业入盟工作中,要尽量考虑到入盟企业的行业代表性和地区均衡性。
各地要按照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的规定,加强审查、严格把关,注意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逐级上报。县(市、区)消费者协会负责对申请加盟企业的初审,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省消费者协会负责备案及对外发布,并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三、“联盟”建设规划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吸纳我省符合条件的万家以上企业加入“联盟”。
(一)2011年在商贸流通、公共服务等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抓好入盟建设工作,年底实现入盟企业达到5000家;
(二)2012年年底实现入盟企业7000家;
(三)2013年:建立一个渠道畅通、反应快捷、运作高效的消费和解运行机制,年底实现万家以上企业入盟。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承诺企业联盟,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各地要加强领导,要指定专人从事该项工作,扎实推进,并做好与省消协的工作衔接和协调工作。
(二)注重管理,长效监督。各地消费者组织要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建立加盟企业档案,对加盟企业主体实施属地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和抽查。要适时发布消费警(提)示,有关“联盟”及入盟企业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三)发现问题,及时清退。建立“联盟”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地应在审核企业基本资料和事后监督工作中要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对于不符合入盟条件或违背承诺的企业,要及时清退,并向社会公示,以提高“联盟”的公信力,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四)加强合作,相互配合。各地应加强与基层消费维权组织“一会两站”的联系协调,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网络在此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消协理事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努力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
附件: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组织的消费引导于社会监督职能,努力营造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勇担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社会责任,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在全省建立了“诚信承诺企业联盟”(下简称:联盟)。为规范地推进“联盟”建设,制定本入盟办法。
第二条 “联盟”是指由各地区申请且被批准入盟的企业组成的自律、松散形势的组织。入盟本着自愿申请加入原则,入盟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做到守法诚信经营、遇有消费争议主动和解,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第三条 鼓励入盟企业作出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且对消费者承担超出法定义务之外的特别承诺。
县(区)消费者协会负责对加盟申请的企业初审,是消费者协会负责审核批准,生消费者协会负责备案及对外发布,并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满三年并盈利、守法经营且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消费者日常消费相关的各类生产、销售、服务型企业(食品生产、专业销售企业除外),均可申请加入“联盟”。
对从事连锁、特许及加盟等业态经营的企业,应当以门店(店铺)为单位向属地县(区)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入盟企业应公开作出下列承诺:
(一)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
(二)积极履行中国消费者协会《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通过完善本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努力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信息披露真实充分;价格表示清晰明确;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产品可靠使用安全;售后服务方便快捷;化解纠纷及时公正;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和隐私;开展教育引导消费;环保节能永续发展等”。
不从事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明确禁止的行业不规范经营行为。
(三)入盟企业如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立足先行和解。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设立专门(兼职)的处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以及相应办公设备,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在与消费者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平的调解结果,遵守和执行调解协议。
(四)入盟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消费者协会组织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如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入盟企业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批评教育、通报警示、撤销入盟、媒体公布等处理。
(六)入盟企业的特别承诺(非法定义务)。企业对作出的承诺,应当积极履行,就承诺内容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特许经营许可证等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的县(区)消费者协会领取或者从消费者组织网站下载相关申请表。
第八条 县(区)消费者协会对申请加盟企业负责初审:
(一)负责受理本辖区申请企业的申请;
(二)负责对申请企业实地检查、听取消费者意见;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经济户口、12315数据库信息,了解企业经营规模、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人为符合“联盟”申请条件、能够做到承诺内容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是消费者协会;
(五)负责对本辖区的加盟企业日常监督工作。如发现已加盟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认定过程中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情况的,负责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级消费者协会。
申请企业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消费者协会提出复查要求。
第九条 市级消费者协会负责审核批准:
(一)负责对县级消协上报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核;
(二)负责向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征询对申请企业的意见;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市级企业进行审核、批准;
(四)负责受理申请企业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进行复查要求,并提出复查意见;
(五)将全市入盟企业名录上报省消协备案,并负责组织对入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企业对市级消费者协会审核批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消协提出复查要求。
第十条 省消协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全省上报的入盟企业进行备案;
(二)省消协通过省消协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对申请企业进行公示;
(三)省消协对地市消协与企业就申请异议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四)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省级企业进行审核、批准;
(五)省消协组织对部分申请企业进行随访抽查。
第十一条 经市消协审核批准加盟并经省消协备案的企业,由省消协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企业联盟”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企业不提出退出的或者未被消协组织清退的,自动顺延,无须重新申请加盟。
第十三条 入盟企业享有的权利
(一)入盟企业可以在其广告中宣传其为企业联盟成员;
(二)省、市消费者协会在自有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对入盟企业进行必要的公示、宣传;
加入联盟作为申报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推荐商品和服务”等活动的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的入盟企业,要及时清退,并向社会公示,以提高企业联盟的公信力:
(一)企业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的;年检报告表明,企业已资不抵债的;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已被登记机关吊销的;
(三)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在质量抽查中严重不合格,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拒不接受消协组织调解的,或者不执行消协组织调解协议的;
(五)其他违反企业入盟承诺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