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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点评一:洗染服务行业不平等格式条款

2012-08-15   来源:芜湖市消协 蒋诗慧   浏览:3966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芜湖市工商局正在分阶段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行动。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调查、监督职能,开展了“洗染服务行业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并对市区内洗染服务行业进行了摸底调查,收集了部分不平等格式条款,现对四条具有普遍性的条款做出以下点评:

一、“衣物逾期不领取,经营者可擅自处理。”

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在调查中发现,部分经营者以店堂公告或合同条款的形式规定衣物逾期不领取,经营者有权自行处理,如“衣物应在规定的期限领取,超过一个月的,本店将收取X/天的衣物保管费,逾期X个月不领取,店方有权处理(或不再负责等类似条款)。”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公民对其财产依法拥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经营者可与消费者之间约定一个合理的保管期,但经营者无权对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擅自处理。上述条款扩大了经营者的权利,同时免除了因自己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免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洗涤质量问题,离店概不负责。”

部分洗衣店规定:“当您取衣时请仔细检查,如发现有洗涤问题请立即告知店员处理,离店后如发生任何问题本店概不负责。”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有义务提醒和配合消费者查验洗涤衣物,若顾客确因一时疏忽,在取衣服时未发现洗涤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允许顾客在合理的期限内对洗涤衣物因洗涤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离店后概不负责"的规定免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洗熨出现的问题,经营者概不负责”

    有的洗衣店只对洗涤质量问题负责,而对因洗熨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如“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退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点评:洗衣店作为专业从事衣物洗护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应当依据衣物的材质及其特定的洗熨要求,给予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以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衣物退色、缩小等不符合服务质量要求的行为,经营者通过店堂告示的形式,试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

四、“经营者规定非保值衣物的赔偿上限。”

部分洗衣店规定非保值送洗衣物的最高赔偿额度,如规定“对非保值衣物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N元。非保值衣物的局部责任赔偿不超过N元。”

  点评:经营者对自身责任造成顾客送洗衣物严重损坏,无法继续穿着而规定最高赔偿额,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对衣服折旧或通过双方协商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以上所列举的经营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无效的。                             

(芜湖市消协 蒋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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