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2年6月9日,家住六安市的69岁老人丁某来到六安市裕安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他于2007年6月1日在某银行存款50000元,定期5年。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推荐他不要存五年定期,存另外一种五年期的保险,到时候收益远远大于利息。丁某也觉得比较划算,就买了五年定期的保险,回到家后,丁某不放心,于是回到银行,要求改回定期保险,但银行工作人员都劝他不要改,收益肯定高,随后的几天丁某又去询问,银行工作人员依然答复叫他放心。2012年6月1日到期结算时,发现利息只有7089元,而按照当时4.95%的行息,利息应该为12375元,少了5286元。丁某感到上当受骗了,多次与银行交涉无果,投诉到裕安区消协请求帮助,要求银行支付剩下的5286元利息钱。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在安抚了老人的激动情绪后,立即赶到银行了解情况。经调查,丁某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积极主动与该银行负责人王某取得联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对此进行调解。王某表示会积极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争取在短时间内妥善解决丁某的问题。但几天过去了,依然没有回音,工作人员又来到银行,再次与银行负责人王某进行沟通,王某告诉工作人员保险公司还在讨论中,有结果会立即通知消费者。工作人员本着维护消费合法权益的宗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求王某设身处地的为消费者考虑,理解一个79岁老人的迫切心情,尽快解决此事。后又经过消协工作人员5、6次的催促、做工作,2012年7月20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银行代为支付丁某剩下的利息5286元,丁某对此表示感谢,此案圆满结束。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银行工作人员虚假宣传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明显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了保险,导致消费者经济受到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