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装璜材料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1年底,和城消费者龚先生在某经营部购买一批装璜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木板有轻微脱皮、鼓包现象,于是找到经销商商谈处理事宜,经销商到达现场查看后,经当时在场人员调解,龚先生同意以每张木工板降低5元的价格与经销商达成一致。在装潢后期快结束时发现面板凸起,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龚先生遂将该品牌木板送交有关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表示该品牌木板质量不合格,于是双方产生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龚先生投诉后,和县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立即邀请律师及调解员对此起消费纠纷进行调解,但是面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双方各执一词,经销商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3个多小时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营商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付消费者板材款、误工费、检测费等共计5000多元。
【案情评析】
此起投诉应用了人民调解属于一种柔性的调解,是属于法院在立案之前的诉前调解,具有调解时间短、无需任何费用的特点。消费纠纷在1天内得到圆满解决。“如果消费者去打官司,至少需要几个月时间,耗费更多的精力和费用。”而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当事人应该按照达成的约定来进行履行,而人民法院也会确定调解的协议是有效,如果一方面拒绝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调解协议的话,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