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含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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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过期”获赔偿

2012-08-31   浏览:1898

 消费者刘女生投诉称其8月11日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牛奶一板,回家时发现保质期到2012年8月7日,也就是说购买时已经过期4天了。因为当时没注意,已经给小孩吃掉了两,消费者第二天找到超市理论,商家断然否认超市内会有过期食品。接诉后,消协调解人员立即到该超市进行调查。超市方回应称,超市一直对食品保持期抓得非常紧,绝对不可能将过期食品放在货架上。双方各执一词。消费者除了小票无法证明拿来投诉的牛奶就是8月11日在该超市购买的,超市也无法证明对方拿来投诉的牛奶不是消费者8月11日在该超市购买的。经过调解,超市方表示可以赠送消费者五板同款牛奶,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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