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长市工商局成功查处一起经营者擅自涂改饮料生产日期的违法案件,得到消费者好评。
7月下旬,该局接到大通镇坝田社区居民徐某反映,其在天长市铜城镇乔田社区某超市处以4元每瓶的价格购买达利园优先乳一瓶,购买后随即饮用,在饮用过程中,发现口感不对,伴有异味。徐某认真查看了该食品的标识标签,发现该食品无生产日期,因此对该食品的质量产生怀疑,随即向天长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
接到投诉后,该局非常重视,立即组成由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和属地工商所负责人参加的调查小组,对该超市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一冰柜内发现5瓶达利园优先乳,经检查发现该5瓶达利园优先乳未标有生产日期,但在其瓶盖处发现有喷墨印记。经询问经营户谢某,该户于2011年10月份购进生产批次为2011年9月10日生产的达利园优先乳35箱,每箱15瓶,保质期为10个月,保质期止2012年7月9日。此批次达利园优先乳已对外销售519瓶。由于利益熏心,谢某并未按规定对该已超过保质期的6瓶达利园优先乳进行下架退市,而是涂掉了瓶盖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放在其经营场所冰柜内继续对外销售。
超过保质期的6瓶达园优先乳除销售给消费者徐某一瓶外,剩余5瓶被市工商局依法查扣。
谢某将过期食品涂掉生产日期继续对外销售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某的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谢某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徐某人民币2300元。由于谢某明知过期食品不能对外销售,而是将生产日期涂抹后继续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该局对其作出没收被涂掉生产日期的5瓶达利园优先乳,罚款15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