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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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伤人维权案

2012-09-24   浏览:2184

 

 
【案例简介】
2012年1月23日,来安县消费者徐某打电话诉称:于过年前在我县某烟花爆竹经营户处购买60发魔术弹8支。初一晚上消费者的女儿徐某手持魔术弹燃时,左手被烧伤。后到来安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费需503元。于是消费者找到经销商,要求其赔付治疗所需的费用,经销商以炮竹没有质量问题,属人为导致受伤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消费者投诉到来安县工商局12315举报中心,请求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我局立即派永阳工商所执法人员对消费者徐某所反应的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消费者反应的情况属实,于是,永阳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烟花爆竹专营店和消费者,一同进行调处。最终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经营商赔付消费者医疗费、营养及小孩衣服费用26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爆竹燃放伤人引发的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经营者有义务确保产品的质量,并因承担因产品质量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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