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消费者沈女士来到琅琊区工商分局,向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及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今年6月份在某商厦卡西欧专柜购买一块手表,价格1200元。使用一周内坏了两次,当时找到柜台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一个月内给予满意答复。但是到了一个月时间,消费者前往询问手表一事如何处理,回答却是不予调换。万般无奈之下,沈女士投诉至分局315及区消协,要求帮助调解更换。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某商厦柜组负责人,确认了沈女士的投诉内容。工作人员反复向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商家按照有关贵大给予消费者更换卡西欧手表机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本案中,消费者手表在三包期内连续坏了两次,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