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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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保和谐

2012-09-25   来源:原创   作者:明光市消费者协会 陈进   浏览:3534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底,吕景霞、赵泽佩等37位消费者委托律师先后向明光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反映明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交付房屋,违约时间多则延长170天,少则延长85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状要求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过程及结果】
明光市人民法院接到37位消费者的民事诉状后,经研究决定,将此案交市诉调对接办公室进行诉前调解。在充分做好情况调查、材料搜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后,8月下旬,市诉调对接办公室工作人员正式组织纠纷双方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法院、工商、消协发挥各自的优势,在法律、人情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解释和劝说。最终,双方在违约天数上达成一致,李爱莉、周立志、刘光鑫、于文龙4位消费者的违约赔偿天数确定为85天,吕景霞、赵泽佩等其他34位确定为170天,全部赔偿款共计805785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全部赔偿款将在1周内全部打到消费者的账户上。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合同纠纷案件。开发商违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交付房屋,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引起消费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规定。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显然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承当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消费者也有权要求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赔偿。
调解中,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违约,但就违约天数上存在异议。而消费者也对因政府政策、天气等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表示理解。最终,这一消费争议在双方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的氛围下圆满调解。
纠纷双方对明光市开展的诉调对接工作赞不绝口,称这是一项便民、利民之举,既节省了社会资源,又避免群体消费纠纷向群体上访发展,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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