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中旬,宿州市消协接到市电视台转来的消费者曾某关于电视机爆炸的投诉。消费者曾先生于2000年购买了某品牌21英寸彩电,一直使用未曾维修过,今年9月初在家中收看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电视机已炸碎,家中墙壁全部被熏黑,损失约4000元。市消协高度重视该投诉,通过现场查看,与厂方代表人员多次沟通,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电视机厂商给予补偿价值2000元的液晶电视机一台。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超出使用安全年限的家电爆炸事件。2007年,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出台的《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细则》中对彩电、冰箱、洗衣机等日常使用家电的使用年限首次有了明确规定,如超出了安全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家电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其中规定彩色电视机参考安全使用年限为8-10年。按照《细则》规定,消费者曾某的电视机已超出了彩电的安全使用年限。但作为家电经营者应加强家电安全使用期的正确宣传和引导工作,帮助消费者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履行主动标明家电安全使用期限的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在此,宿州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应树立科学的消费观,更新消费观念,认真检查并及时更换家中“超龄”电器,避免恶性安全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