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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爆炸引发火灾 消协调解终获赔偿

2012-10-18   作者:汪玲   浏览:2784

电视爆炸引发火灾  消协调解终获赔偿

2012年7月27日对于家住十里铺小区的宣家一家人来说实在是个糟糕的日子。这天下午宣某正在单位上班,突然接到家属的电话说家里电视自动关机了,还冒起了烟,让他赶紧通知人来修理,宣某电话通知了售后人员,就急匆匆往家赶,刚到家中楼下就听到了一声巨响,上楼一看才知道电视机已经爆炸,并且火势很大,当即拨打了119,消防人员扑灭大火后,家中已经一片狼藉,地板、墙面、空调、床等都已烧毁,损失惨重,但所幸人员及时离开,没有受伤,宣某大大松了一口气,7月30日宣某投诉到了金安区消费者协会,希望电视机厂家能够赔偿其损失。

消协人员了解了事情情况后当即决定到消费者家中查看现场,但是消费者说家中残骸已经打扫干净,现场已经被破坏了,并且购买电视机的发票和其他相关凭证也已经全部烧毁、甚至从电视机的残骸上已经不能辨认其品牌了。消协人员联系了该品牌电视在六安地区的办事处,与办事处负责人积极协商,并建议宣某到消防队打印了当天现场的照片,又从商场开具了购买某品牌电视机的证明,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厂家赔偿消费者损失费20000元整。

这是一起涉及家用电器安全问题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这起案件中的商家和消费者都很幸运,因为只是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在此不仅要提醒厂家要把产品的质量放在第一位,更要提醒广大消费者正确使用电视机,避免一些外部因素引发电视机自燃爆炸,譬如电线短路、温度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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