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维权案
【案例简介】
曹某孙子小曹是太和县某小学学生,小曹在学校购买太和县某保险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2011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8月31日至24时止。2012年8月9日,小曹被诊断出慢性扁桃体炎、腺样体肥大,并于当日进行手术,花费医药费四千余元(扣除新农合,实付1630.14元)。2011年9月,曹某找该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赔偿事宜,保险公司以医院入院记录病史“小曹2年前出现咽部疼痛发热症状,在当地给予输液治疗好转,以后反复发作”为由,要求提供两年前保险单。由于曹某不能提供两年前的保险单,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无奈之下的曹某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
【调解过程及结果】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曹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到消协进行调解。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称因为医院入院记录病史“小曹2年前出现咽部疼痛发热症状,在当地给予输液治疗好转,以后反复发作”,根据公司规定慢性病发病之日起在保险期间才能进行理赔,所以要求曹某提供两年前的保险单。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病史中“2年前出现咽部疼痛发热症状”,有多种疾病都有这种症状如感冒等,并没写明与慢性扁桃体炎、腺样体肥大有关。且保险单上并没有“慢性病发病之日起在保险期间才能理赔”的条款,不能以保险公司单方面的规定为由拒绝为消费者进行理赔。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曹某赔偿保险金1300元。曹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引起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保险公司以公司规定为由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自己责任,其规定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不能只考虑自己公司的利益而随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即使获得了公司利益,但也损害了公司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