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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乘车“被保险”消费行为

2012-11-08   作者:余兵   浏览:2133

 

消费者在出行选择乘坐大巴时,经常会遇到在车站购票过程中,售票员在未告知情况下,顺手将一张一至两元的乘车意外保险单附在车票上,然后向乘客收取保险费,当乘客明确拒绝时,才会将乘客该费用退回。更有甚者,售票员故意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也不主动说明出示身份证的用途,然后使用乘客身份证购置保险,当乘客拒绝该保险时,车站会以已实名购票为由,不予退还费用,大多数乘客认为钱不多,也就忍气吞声了,正是这种心态更加纵容了车站捆绑销售保险的行为。
宿州市消协今日就受理了一起车站强制捆绑保险的投诉,韩女士购买了两张车票,售票员未任何告示的情况下,使用韩女士的身份证出售了两张意外保险单,韩女士一人“被保险”了两次,当提出退还保险费时遭到拒绝。
市消协认为客运单位在售票过程中强制捆绑保险行为违反了《消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另外,乘客作为被保险的一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签署合同,且合同上根本没有保险人签字,这种合同在《合同法》中可以直接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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