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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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促销对赠品质量不负责

2012-11-08   来源:泗县县消协秘书处   作者:杨剑修   浏览:2555

 

案例:2012年8月,市民夏先生在泗县某家电瓶车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瓶车,因当天商家促销,又赠送了代先生一个电磁炉。可电磁炉只用了几次,就发生故障。夏先生找到商家,可商家却表示对赠品不负质量责任。
 
点评意见:商家随销售的商品附赠一些其他商品,其性质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商家随销售商品而赠送消费者的其他商品的退、换、修责任不得免除,不论经营者是否明示,均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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