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今年元月从市内某超市买了一台电饭煲,189元,使用中坏了两次,超市方给修了两次,现在又坏了,吴先生拿着小票到超市要求换货,遭到拒绝,故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对顾客和超市双方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吴先生强调曾修理过两次,但无法提供维修记录。超市方正是以此为由拒绝调换。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收取折旧费。”经过调查、调解,超市方最终承认了曾经维修过两次的事实,但由于没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超市方给予退货,消费者表示满意。
在此,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家电、数码电子等商品时,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介绍商品的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并提供有效的“三包”凭证。消费者对此要做到心中有数,明白自己在商品“三包“期内的权利;维修记录是商品在“三包”期内退货、换货、修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若家电、数码电子等商品在“三包”期内经过维修,消费者一定要让维修商如实填写维修记录,不要因怕麻烦或维修商的推托而忽视修理记录,否则会给日后维权带来困难;当消费者遇到维修商不履行填写维修记录的义务时,要及时向消协、工商部门12315投诉,以争取消费维权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