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三包内拒绝维修维权案
【案例简介】
消费者孙某于2012年2月12日将手机送到某维修点维修,3月15日将手机拿回,维修点称“该手机已修理不好。”消费者认为该手机仍三包期限内,应当给予维修,于是找到商家理论,双方协商无果之下,向我局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我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手机在三包范围。同时联系商家,商家给予的答复是此手机无法修理。我县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包修的商品如果不能修理,经营者就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经过调解,商家同意更换一部同款新手机。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三包商品,因商家无法修理而引起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三包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因此在本案中,商家对于应当承担修理责任的商品,既不维修也不更换的做法是不对的,商家有义务履行三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