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电瓶问题维权案
【案例简介】
消费者周某于2012年3月13日打电话诉称2011年购买某品牌电动车,现电瓶质量问题,但是多次找到商家,商家未能给予维修处理好。双方协商无果之下,向我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我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电瓶存在无法正常充电,使用时间短的问题。同时联系商家,商家给予的答复是无法维修。我县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包修的商品如果不能修理,经营者就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经过调解,商家已将电瓶维修好。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三包商品,因商家无法修理而引起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三包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电动车三包规定中:“在“三包”有效期内,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出现本规定附件2《电动自行车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规格的电池,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整车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消费者不愿退货而仍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换货,更换后的电池“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换货时,应提供新的商品,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商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整车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签注更换日期。因此在本案中,商家对于应当承担修理责任的商品,既不维修也不更换的做法是不对的,商家有义务履行三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