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消费者王先生所在上海某单位于2011年1月份为其购买一台品牌笔记本电脑,2012年11月份笔记本电脑硬盘出现非人为故障,后至宿州市该电脑售后联保服务部维修,被告知是单位用户不予维修,要求自费维修,消费者认为该电脑在“三包”期范围内应予维修,于是投诉至市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宿州市消协及时受理了该投诉,并先后联系了宿州市售后服务中心和该电脑全国售后服务中心(北京),反复沟通,最后经调解,该售后给予消费者免费维修笔记本电脑。
【案例评析】依据《安徽省消保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非经营为目的的单位用户亦属消费者范畴。并依据《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主板、CPU、内存、硬盘等“三包”期为两年。”作为商家,不能以对《消法》的片面误解,拒绝履行应当承担的经营者义务。
【案例评析】依据《安徽省消保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非经营为目的的单位用户亦属消费者范畴。并依据《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主板、CPU、内存、硬盘等“三包”期为两年。”作为商家,不能以对《消法》的片面误解,拒绝履行应当承担的经营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