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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造成损害,理所当然赔偿

2013-11-13   作者: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2934

              10月中旬,一消费者向我会反映其装潢自家住宅,在一家电厨卫经营部购买商品,经营者为消费者安装时将卫生间面盆水管敲裂,漏水导致地板损坏,要求经营者赔偿未果。

我会接到消费者申诉后,立即向双方了解情况,经过调查,消费者反映属实。在经过我会工作人员调解后,经营者最终同意赔付消费者6200元,消费者表示感谢。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瑕疵,导致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受到损害,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本案中,经营者服务瑕疵导致消费者家中地板泡水损坏还拒不赔偿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因此经营者有义务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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