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大件家庭用品陆续进入寻常百姓家,汽车就是一例,但汽车家庭化的升温,在带给消费者快乐便捷的同时,也伴随着纠纷的不断出现,本月我会就受理了一起因为汽车消费而引发的纠纷。
12月9日,一消费者向我会投诉:11月29日,该消费者在我市某品牌汽车4s店订购了一部家用汽车,协议上注明款式是“2013年新款”。12月9月取车回家后,在仔细检查的时候,消费者惊讶的发现这款汽车居然是2011款的,是库存车。为此,消费者十分气愤,认为商家侵犯了自己的权利,用旧款冒充新款,欺骗消费者,利益受损,遂向我会投诉,要求赔偿。
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询问相关情况,认定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本案中,消费者所选购的汽车是2013新款,但某品牌汽车4s店交付的却是2011款,明显不符合双方约定,某品牌汽车4s店经营者构成了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宣传、教育,使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汽车4s店表示歉意,承诺对消费者购置的车辆进行全面检测,保证车辆各项参数和新车一样,现金赔偿5000元,并在车辆保养方面给予优惠,消费者表示满意。
在此,我会提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避免消费纠纷;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多看、多比较,细致检查,一旦权利受损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