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1号)
2013年,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医疗与血液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病危害等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加强综合管理、作风建设和执法保障,防止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卫生许可、监督监测、抽查抽检、处罚强制等卫生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共受理完成卫生行政审批项目8.6万余件,监督检查各类监管对象14万多户次,监督抽检产品类样品2.8万余件、非产品类样品监测项目19.9万余个,立案查处卫生违法行为2665起,圆满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为严厉打击卫生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现将2013年度全省卫生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安徽省卫生厅
1.芜湖市卫生局查处南陵县同路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违反健康状况征询操作规程案
经调查取证,芜湖市卫生局认定南陵县同路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违反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南陵县同路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2. 宣城市卫生局查处宣城九洲医院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不符合规定案
经调查取证,宣城市卫生局认定宣城九洲医院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且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行为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院自觉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3.蚌埠市卫生局查处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案
2013年9月,安徽省卫生厅组织开展对宿州市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蚌埠市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存在疑似冒用其他企业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行为。
经调查取证,蚌埠市卫生局认定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产品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蚌埠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卫生行政处罚,共罚款30000元。该公司已履行处罚决定。
4.怀远县查处四名非法行医者获刑罚案
怀远县当事人李某、周某、杨某、陈某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处罚2次后,再次非法行医被卫生执法人员发现,怀远县卫生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要求,将李某、周某、杨某、陈某案及时移送怀远县公安局查处,并由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怀远县人民法院相继分别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周某、杨某、陈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开展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被告人李某、杨某、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5000元。李某、周某、杨某、陈某均未上诉,罚金均已缴纳,上缴国库。
5.马鞍山市卫生局查处和县新华妇科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案
经调查取证,马鞍山市卫生局认定该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并收取了人民币5630.37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马鞍山市卫生局给予该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30.37元、罚款23521.48元的行政处罚。该院已履行处罚决定。
6. 蚌埠市卫生局查处蚌埠市老年康复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经调查,蚌埠市卫生局发现该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工授精术3例,向患者收取费用1905元整,同时发现该院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蚌埠市卫生局给予该院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该院已履行处罚决定。
7. 寿县卫生局查处高某非医学需要为王某鉴定胎儿性别案
经调查取证,寿县卫生局认定高某违反了《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非”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依据“两非”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法对高某作出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给予其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处罚决定和行政处分均已履行。
8. 合肥市卫生局查处陈某、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经调查取证,合肥市卫生局认定陈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400元及美容仪器1台,并罚款7000元的处罚决定。
9.泾县卫生局查处如海贸易有限公司太平湖分公司销售过期消毒剂案
经调查取证,泾县卫生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该同批次产品。该公司已履行处罚决定。
10. 铜陵市卫生局查处智多星网络会所违反卫生行政许可规定案
铜陵市卫生局认定铜陵市智多星网络会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会所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铜陵市智多星网络会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铜陵市卫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已于2013年9月由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