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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费者协会参加省人大、省高院组织的关于《省高院审理医疗纠纷的指导意见(修订稿)》修改意见研讨会
2014-12-24 来源:安徽省消费者协会 浏览:3201
2014年12月23日,省消费者协会参加了省人大、省高院组织的关于《省高院审理医疗纠纷的指导意见(修订稿)》修改意见研讨会,省消费者协会从赔偿责任、举证责任、诉讼主体三方面提出修改建议。在赔偿责任方面,医疗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分时间段施行不同的举证责任,六个月内出现缺陷的,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在诉讼主体方面,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省消协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