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2日,谢家集区消保委接到贾先生的投诉,其在2018年在谢家集区某理发店烫头发时办理一张价值500元的充值卡,其于2019年1月再次去该店理发时,却被店内工作人员告知该充值卡仅能烫染使用,而剪发只能使用现金支付。贾先生表示不解,协商无果后投诉至我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谢家集区消保委联系当事双方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该理发店在给顾客办理充值卡时并未告知顾客该卡的使用条件,而店内也并未张贴通知明示。对此,谢区消保委对该店提出严厉批评:“理发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提供,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该理发店随即表示可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用卡支付剪发的服务。贾先生表示同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的理发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但是又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理发店违约后,消费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有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理发店应当继续履行。